当购房者没有充足的资金时,往往只能借助贷款买房了。但当签订合同后,却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从银行申请到贷款,在这种情况只能退房。这时,购房者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吗?
老王年前以按揭付款的方式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规定首付款是20%大概是15万元,由买受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即人民币60万元,由买受人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但买受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并保证出卖人收到贷款。合同签订,老王也按时交付了首付款,也向银行提交了贷款申请的资料。但一个月后,老王的贷款还是没有批下来。后来才知道是因为身份证信息的问题。银行拒绝发放贷款。因贷款未获批准,老王无力支付剩余购房款,只好向开发商提出退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上述的案例中,老王自身并无过错,所以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
因为贷款没有批准,而逾期付款的情况,是否构成违约呢?
一般来说,购房者申请贷款,是以已签订购房合同作为前提。而在合同中,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是必要要明确的,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申请贷款前,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了需由购房合同外第三方———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的贷款付款方式。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可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如果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用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的约定就无法实现。从上述分析看,购售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只是效力待定条款,是以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为成立要件。如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申请,购售双方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就成了无效条款。
如果是第三方银行或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批准贷款而造成的付款逾期,因约定的付款条款无效,所以购房者并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购售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约定。如双方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因原付款方式无效,造成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购房合同。如因购房者原因致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未批准贷款的,例如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购房者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因此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开发商可向购房者要求一定的损失赔偿。另需说明的是,如因购房者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造成逾期付款的,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所以当遇到贷款没批而没办法履行购房合同的情况时,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的贷款问题,就不用担心违约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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