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焦点网综合报道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相关政策。通知中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包括房屋等建筑物等六类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两 部门明确,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其中便包含了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而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据了解,北京目前执行的是房屋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证书工本费则为10元。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加以明确。
通 知指出,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包括:(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或宅基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通知同时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 记费的条件加以明确。其中列举八种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 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 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据 悉,国土资源部与县级及以上地方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将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与地方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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